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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
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22]26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作为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在报告期(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认真细致地核查,并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资金往来均为正常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2、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担保均为对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未发生任何除全资、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外担保事项,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报告期内,公司为子公司、子公司为孙公司提供担保发生额合计为8100万元;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为子公司、子公司为孙公司提供实际担保余额合计为6100万元,占公司报告期末净资产的比例为5.16%。公司除存在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及子公司对孙公司提供担保外,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情况,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
独立董事:胡刘芬 吕 斌 二O二三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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