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证据种类有哪些?
(1)书证。凡是用文字、符号、图画在某一物体上表达人的思想,其内容可以证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称为书证。
(2)物证。凡是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证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称为物证。
(3)视听资料。凡是利用录像、录音磁带反映出的图像和音响,或以电脑储存的资料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称为视听资料。
(4)证人证言。诉讼参加人以外的其他人知道本案的有关情况,应由人民法院传唤,到庭所作的陈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交的书面陈述,称为证人证言。
(5)当事人陈述。当事人在诉讼中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关于案件事实的叙述,称为当事人陈述。
(6)鉴定结论。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对某些专门性问题,指定具有专业知识的人进行鉴定,从而作出科学的分析,提出结论性的意见,称为鉴定结论。
(7)勘验笔录。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为了查明案情,对与争议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亲自进行勘查检验,进行拍照、测量,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成笔录,称为勘验笔录。
民事诉讼在什么时候提交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以下是举证期限的规定:
1、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2、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3、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4、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搜集证据,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搜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5、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6、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
7、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新的证据”的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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